2012-04-17 17:1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4月13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墨柱与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审,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月2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为:一、李墨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培训补偿费人民币84万元。二、驳回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早在2011年3月30日,李墨柱与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飞行员李墨柱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并支付李墨柱2010年5月1日的加班工资514.94元,以及2009年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19559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判决早已生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特殊性,此类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到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应参照五部委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故李墨柱在与扬子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根据五部委意见补偿扬子江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原审法院根据李墨柱的工作年限及年龄等因素,判令李墨柱应补偿扬子江公司培训费 84万元,并无不当。扬子江公司另要求李墨柱赔偿飞行员重置费,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扬子江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李墨柱、扬子江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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