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1 10:2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4月9日,由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机长教员孙云鹏、田源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孙云鹏、田源与首都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首都航空公司为孙云鹏、田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首都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支付给孙云鹏、田源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50626元(孙云鹏)、46291元(田源);三、驳回孙云鹏、田源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孙云鹏、田源己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通知了首都航空公司,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孙云鹏、田源要求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对于2011年度年假工资,首都航空公司虽表示已经在补发工资中予以支付,但就此主张,首都航空公司没有举证曾明确告知孙云鹏、田源年假工资系在补发工资中支付,且没有提交补发工资的具体计算依据及方式,故在孙云鹏、田源对补发工资及年假工资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委对首都航空公司己经发放年假工资的主张,无法来信。故孙云鹏、田源要求2011年度年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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