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9 14:1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4月6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叶申川诉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新华航空公司为叶申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驳回叶申川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叶申川于2012年1月17日书面通知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叶申川要求新华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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