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9 14:1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4月6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刘俊奇诉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新华航空公司为刘俊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新华航空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刘俊奇2011年度带薪年假工资41565.2元;三、驳回刘俊奇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刘俊奇与新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但新华航空公司提交的集体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故新华航空公司应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刘俊奇加班工资。新华航空公司提交了休假申请证明己安排了刘俊奇休年假,但该申请并没有刘俊奇的本人确认,在刘俊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新华航空公司此项主张,本委不予采信。根据《职工带薪年体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刘俊奇要求支付年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刘俊奇要求支付2011年度年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未休年假天数为10天。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俊奇于2012年2月9日书面通知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刘俊奇要求新华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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