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6 23:1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4月5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张超、朱孔伟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超2010年度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896.58元,支付朱孔伟2010年度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725.04元;二、张超、朱孔伟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分别于2011年9月13日(张超)、9月16日(朱孔伟)解除;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申请人张超、朱孔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张超、朱孔伟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休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五、驳回张超、朱孔伟其他申请请求;六、张超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789243元,朱孔伟应支付747033.98元;七、张超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36772.9元,朱孔伟应支付224110.19元;八、驳回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或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委认定张超、朱孔伟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张超、朱孔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本委确认张超、朱孔伟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分别于2011年9月13日(张超)、9月16日(朱孔伟)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为张超、朱孔伟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张超、朱孔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关于张超、朱孔伟要求支付2010年至2011年年假工资的请求,由于张超、朱孔伟入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前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且张超、朱孔伟也未能就其入职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前存在连续工作的情况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张超应自2010年4月1日、朱孔伟应自2010年7月9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根据《企业职工带新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张超应享受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 3天、朱孔伟则是2天,鉴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安排张超、朱孔伟休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故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支付张超、朱孔伟201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关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张超、朱孔伟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请求,因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交充分有效依据,故本委不予支持。(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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