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30 16:25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徐靖、赵力诉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3月22日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靖、赵力与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8月28日解除;二、由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徐靖、赵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由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徐靖、赵力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原告徐靖、赵力的飞行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四、由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王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徐靖、赵力疗养费用6000元。五、驳回原告徐靖、赵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和单方解除劳动的权利,以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本案中,原告徐靖、赵力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邮寄和传真的方式,向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于解除预告其届满时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的后合同义务,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技术档案与飞行员的工作关系密切相关,是飞行员职务晋升的依据,是飞行员再就业的前提,具有人事档案的本质属性。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依据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定》并不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飞行技术档案移交当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也未影响当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员的管理。故飞行技术档案的移交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对原告徐靖、赵力要求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原告徐靖、赵力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相关手续的移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疗养费用,因被告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徐靖、赵力2009年、2010年度疗养费用,故本院对原告徐靖、赵力分别要求支付该两年度共6000元疗养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