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9 15:46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3月28日,由中国航空法律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韩景龙诉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反诉返还培训费、引进费、离职补偿费、损失费等争议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韩景龙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奥凯公司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工资15601.4元;二、韩景龙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奥凯公司支付招接收及培训费余额150000元;三、韩景龙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奥凯公司在职期间参与培训的培训费人民币 478129元及美元5100元;四、驳回奥凯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
早在去年11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飞行员韩景龙与奥凯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8月2日起解除的判决,并由奥凯航空公司为韩景龙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以及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韩景龙在与奥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奥凯公司招收并培训韩景龙共出资三十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因韩景龙个人原因辞职、离职、申请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甲方,必须一次性向奥凯公司退还未折抵的招收和培训费用。因此,韩景龙与奥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奥凯公司培训费,数额应按上述约定予以折算。对奥凯公司关于此笔费用数额偿还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对于韩景龙不认可参与培训的项目,奥凯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韩景龙参与了培训,结合本案情况,对奥凯公司要求返还培训费请求数额过高,本委予以调整。对于违约金,双方劳动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或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奥凯公司在己经要求韩景龙返还培训费的前提下,再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属于重复计算且与法律相悖,本委不予支持。
奥凯公司根据民航总局规定,要求韩景龙支付离职补偿费210万元,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 号等文件中的补偿费,没有明确航空公司是否可向飞行员个人主张,因此,奥凯公司的此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奥凯公司虽主张韩景龙自行离职,造成其公司营业损失,但该数自行核算,不足以确定实际损失。在韩景龙对此不予认,本委对奥凯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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