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8 14:38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2年2月20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墨柱与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李墨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培训补偿费人民币84万元。二、驳回扬子江快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早在2011年3月30日,李墨柱与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飞行员李墨柱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并支付李墨柱2010年5月1日的加班工资514.94元,以及2009年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19559元。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判决已生效。
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国务院法治办公室(简称五部委)为了规范民航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针对飞行员流动问题制定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企业招录飞行员应参照70-210万元标准向原航空公司赔偿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规定,按照李墨柱的年龄和参加工作年限,对应的培训费标准为84万元。故李墨柱应赔偿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培训费用84万元。
李墨柱作为一名资深的机长教员,坚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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