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8 13:2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3月20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高羽中、张克军与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高羽中、张克军与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分别于2011年3月22日和20日起解除,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高羽中、张克军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为高羽中、张克军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高羽中、张克军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高羽中、张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高羽中、张克军与新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高羽中、张克军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书面告知新华航空公司,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应予解除。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结合新华航空公司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及高羽中、张克军实际不再为新华航空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即2011年3月22日、20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鉴于高羽中、张克军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表示自愿“帮助公司飞行一至两个月”系因新华航空公司未予答复并不同意与高羽中、张克军解除劳动合同,后高羽中、张克军未再继续工作。新华航空公司仅以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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