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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刘兴建与南航北京分公司辞职案终审判决

 

 

 

2012-03-23 14:3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行网 讯)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刘兴建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审,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2011年12月1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刘兴建与南航北京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日起解除;二、南航北京分公司为刘兴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南航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刘兴建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刘兴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南航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兴建与南航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兴建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书面告知南航北京分公司,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应予解除。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结合刘兴建实际不再为南航北京分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及南航北京分公司向刘兴建发放工资截止时间等综合考虑,即2010年8月1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鉴于刘兴建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表示自愿“继续担任双方约定的飞行工作一至两个月”,系因南航北京分公司答复不同意与刘兴建解除劳动合同,后刘兴建未再继续工作。南航北京分公司再以刘兴建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兴建与南航北京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南航北京分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时为刘兴建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鉴于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依照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南航北京分公司还应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刘兴建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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