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4 15:4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2年3月5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陶式周诉中国南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辞职案,由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陶式周与南航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16日解除,南航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陶式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二、陶式周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南航培训费人民币1752949.80元。三、陶式周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本人《驾驶员飞行记录簿》交南航,南航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发[2006]109号)规定为陶式周办理《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及相关档案材料的移交保管手续。在陶式周付清前款裁决的培训费损失后,协助陶式周取回《驾驶员飞行记录薄》及相关档案材料。四、驳回陶式周的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南航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陶式周于2011年6月16日通知南航解除劳动合同,只2011年7月16日已满3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17日解除。南航应向陶式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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