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3 15:43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行网 讯)今天(3月13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孙光天诉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1年9月29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孙光天与国货航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0月22日起解除,国货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孙光天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国货航为孙光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国货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孙光天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国货航无须支付孙光天2010年8月工资差额3761.19元;五、国货航无须支付孙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80.64元;六、国货航无须支付孙光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453.43元;七、驳回孙光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国货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孙光天确已将解除劳动合同书提前送达给国货航,该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综合孙光天提出辞职的时间以及不再为国货航提供劳动的时间,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10月22日解除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空勤人员的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亦应属于飞行员的档案范畴,原审法院判决国货航为孙光天办理上述档案以及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孙光天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解约案中获得“零赔付”最年轻的飞行员。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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