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1 13:58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2年2月26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代理的飞行员阮建全诉新华航空公司辞职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阮建全与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新华航空公司为阮建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
二、驳回阮建全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阮建全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通知了新华航空公司,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的规定,阮建全要求新华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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