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4 15:38 来源:航行网 作者:陈娅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周浩与南航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原告周浩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11月8日解除,由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原告周浩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原告周浩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培训费1143770.70元;三、原告周浩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6396.60元;四、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原告周浩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五、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将原告周浩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行等档案移交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保管;六、驳回原告周浩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飞行员周浩于2010年10月8日向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认为:原告周浩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周浩履行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其针对此项权利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应予2010年11月8日解除。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周浩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赔偿因复训和本场训练而产生的费用,由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提供所主张的其他培训费用的证据,故不予支持。南航新疆分公司所称建立运行经历费用实际上是俗称的“以飞代训”,即带乘客飞行的过程,而非针对原告周浩个体的特定培训;因此,被告南航新疆分公司在运营的同时又要求周浩承担在此期间的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周浩作为一名年轻且技术过硬的优秀飞行员,坚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明了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航行网的劳动法律专业团队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零赔付”判决,天之骄子们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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