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3 14:08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张军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于2011年7月13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华航空公司应向张军支付误工损失人民币215830元。此判决经顺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军已于2012年1月11日拿到执行款。
2011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军损失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三十元;二、驳回张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航空公司这种无视法律权威,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做法,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加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此条可以看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此前已经有某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因拒绝执行而被法院拘留。面对法律和事实,航空公司这种无视判决、拒绝执行、公然抗法的行为势必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