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5 15:29 来源:航行网 作者:胡平风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张家义与新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裁决。顺义区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张家义与新华航空公司于2011年9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新华航空公司为张家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新华航空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张家义飞行铜质奖奖金10000元;三、新华航空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张家义2010年年假工资51767.27;四、驳回张家义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家义于2010年获得铜质奖奖章,依据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安全奖惩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司应奖励获得铜质奖奖章的人员10000元。新华航空公司认可自2002年9月开始执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虽主张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安全奖惩规定(试行)已经废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公司应按照该规定支付张家义10000元的奖金。据张家义本人介绍,中国民航局规定,飞行员安全飞行12000小时可获得飞行铜质奖。
新华航空虽然提交了人事系统休假申请证明张家义休息了2010年的年假,但此申请中没有张家义的确认信息,在张家义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委对于人事系统休假申请的真实性无法采信,故张家义要求支付2010年年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故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新华航空公司应支付张家义2010年10天的年假工资,年休假工资基数应以张家义本人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家义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于2011年9月17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张家义要求新华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张家义作为一名资深的机长教员,坚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零赔付”判决,天之骄子们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航行网)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