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4 15:58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行网 讯)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伟杰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并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1)顺民初字第10292号】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李伟杰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4月1日起解除;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李伟杰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李伟杰办理空勤人员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李伟杰支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费1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五、驳回李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李伟杰与国际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李伟杰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国际航空公司,其此项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解除时间应考虑李伟杰提出辞职申请的时间及合理通知等情况综合确定,即2011年4月1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国际航空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为李伟杰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国际航空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到民航管理部门为李伟杰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关于国际航空公司主张的李伟杰返还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危险品运输培训合格证》、《机组年度应急复训合格证》、《体检合格证》、《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纪录簿》,因国际航空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上述证件或资料由李伟杰持有及与李伟杰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应资料或证件由其保管,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无法支持。双方可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进行处理。
关于国际航空公司主张的培训费210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国际航空公司主张李伟杰支付其各项培训费用210万元,并提交了相关培训支出的证据材料,李伟杰均不予认可。由于国际航空公司提供的票据明细不清,本院对国际航空公司所述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故本院对国际航空公司的李伟杰应向其公司支付培训费210万元的主张不予采信。但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李伟杰经招录进入国际航空公司工作多年,并提升为机长,在此过程中国际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李伟杰提出与国际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国际航空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相应培训费用。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情况,本院酌定李伟杰支付国际航空公司培训费用150万元。
作为一名为航空公司服务多年的机长,李伟杰坚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零赔付”判决,天之骄子们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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