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3 20:25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行网 讯)12月20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王淑华与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17164号】判决,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与王淑华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1月10日解除,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王淑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王淑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王淑华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及飞行技术履历档案暂存手续。四、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淑华2010年9月22日加班工资300元。五、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淑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6333元。六、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70万元。七、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购房补贴118340元、购房免息贷款72000元。八、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交回《飞行经历记录本》及飞行执照。九、驳回王淑华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淑华原系联合航空公司飞行员,双方曾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已方应负义务。由于联合航空公司认可王淑华法定节假日加班13天,且《飞行经历记录本》载明2010年9月22日(中秋节)王淑华飞行,但联合航空公司提交的加班工资发放表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明细表未显示发放该日加班工资,故本院酌情认定联合航空公司应当支付王淑华该日加班工资300元。因联合航空公司确系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故王淑华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作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联合航空公司应支付王淑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6333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11月10日解除。王淑华同意返还联合航空公司购房补贴118340元及购房免息贷款72000元,本院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对王淑华要求联合航空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航局相关规定,联合航空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将王淑华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及飞行技术履历转出,王淑华同意交回《飞行经历记录本》及飞行执照,本院不持异议。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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