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4 13:5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行网2011年12月14日讯:12月12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胡欢、姜林、石文海、杨管勇四名飞行员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辞职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作出【(2011)杭萧民初字第3159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胡欢、姜林、石文海、杨管勇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分别自2011年4月29日(胡欢、石文海、杨管勇)、2011年5月6日(姜林)起解除;二、胡欢、姜林、石文海、杨管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金1650833元(胡欢)、2065000元(姜林)、1505000元(石文海)、1639167元(杨管勇);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为胡欢、姜林、石文海、杨管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将胡欢、姜林、石文海、杨管勇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移交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四、驳回胡欢、姜林、石文海、杨管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飞行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欢、姜林、石文海、杨管勇提前30天递交的《解除的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表态无论航空公司是否被认定违法,均不影响其“依据劳动法的三十八条或三十七条解除合同的决定”,如前所述,即使飞行员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但劳动者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航空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无固定期限限制飞行员的择业自由,故飞行员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飞行员要求确认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劳动合同解除后,航空公司应及时为飞行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对飞行员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飞行记录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现6个月期限已满,航空公司有义务依据相关规定将飞行员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移交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故飞行员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费用。有根据民航人发(2005)109号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训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据此,飞行员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可分别确定为:1650833元(胡欢)、2065000元(姜林)、1505000元(石文海)、1639167元(杨管勇)。飞行员按此标准支付赔偿金后,航空公司再要求飞行员支付委托培养费、培训费,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记者胡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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