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4 10:01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行网12月14日北京讯 2011年12月12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徐远征与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鄂劳人仲裁字(2011)353号】裁决如下:
一、徐远征与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为徐远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徐远征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徐远征支付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1820000元;四、驳回徐远征的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由于徐远征于2011年9月9日单方面提出与东航武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且已经过30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对徐远征提出裁令其与东航武汉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由东航武汉公司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申请人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徐远征和东航武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之约定,东航武汉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徐远征收取各类补偿费用。东航武汉公司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收取补偿费用并无异议,但是要求的金额为该文件规定的上限210万元。另外提出要求徐远征支付机上带飞(飞行经历)费用8839900元。本委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和民航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标准,徐远征应当向东航武汉公司支付培训费1820000元。而东航武汉公司向徐远征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东航武汉公司提供给徐远征的额外待遇。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飞行员的机上带飞(飞行经历)赔偿法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东航武汉公司要求徐远征赔偿机上带飞费用8839900元,本委不予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记者胡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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