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1 16:21 来源:航行网 作者:胡平风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本案一审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6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曹胜才、柳刚、王金国与南航湖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2月27日解除;二、南航湖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曹胜才、柳刚、王金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南航湖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曹胜才、柳刚、王金国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移交给相关部门。四、曹胜才、柳刚、王金国向南航湖北分公司支付学费和培训费1255732.38元、1435767.35元、1140089.45元。五、驳回曹胜才、柳刚、王金国及南航湖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南航湖北分公司要求飞行员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多项主张,因于法无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予支持。《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及保密义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公司要求飞行员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损失应为劳动者辞职给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南航湖北分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所以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有更多的飞行员朋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关于更多飞行员辞职的最新报道,请继续关注航行网。(记者胡平风)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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