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6 15:43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行网 讯)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周健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庭审已于今年9月19日审理终结。今天(11月16日),中心收到了本案的仲裁裁决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1月10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6]109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事实,作出了以下裁决:
一、南航新疆分公司与周健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11日解除,由南航新疆分公司为周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周健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二、周健向南航新疆分公司支付培训费969656.08元。三、驳回周健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新疆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周健与南航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就本案而言,周健也履行了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其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于2011年7月11日解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6]109号)规定,在周健解除劳动合同后,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当将周健的飞行技术档案、体检档案、飞行执照等交由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以便周健重新就业时办理相应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当为周健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南航新疆分公司所称的建立运行经历费用实际上是俗称的“以飞代训”,即带乘客飞行的过程,该行为并非针对周健个体的特定培训。因此,南航新疆分公司在运营的同时,又要求由周健承担相关费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南航新疆分公司于周健在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中约定的违约金,实际上是一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对方支付的违约损失,该条款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相悖,不能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因此,对于南航新疆分公司要求周健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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