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9 17:57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行网 讯)2011年11月8日,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收到了由本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韩景龙、刘忠良与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终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韩景龙、刘忠良分别于2010年8月2日和2010年7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韩景龙、刘忠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韩景龙、刘忠良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四、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到民航管理局为韩景龙、刘忠良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五、驳回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韩景龙、刘忠良的其他反诉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韩景龙、刘忠良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分别于2010年6月26日及7月2日、2010年6月17日、26日书面通知奥凯航空公司,故双方劳动合同已分别于2010年8月2日和2010年7月26解除。韩景龙、刘忠良与奥凯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奥凯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时为刘忠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鉴于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依照民航总局为刘忠良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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