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 10:26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墨柱与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于2011年10月26日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李墨柱自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支付培训费84万元。早在今年8月16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飞行员李墨柱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并支付李墨柱2010年5月1日的加班工资514.94元,以及2009年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19559元。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判决已生效。
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双方当庭确认李墨柱在职期间参加了申请人组织的飞行模拟机、飞行员复训、应急生存训练等培训项目,但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未能完整提供实际发生的培训票据,双方对于培训费金额的计算也各执一词。在实际培训费用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本会参照五部委10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李墨柱从海南航空转到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前,已经完成了飞行人员的初始培训。航空公司又未能提供李墨柱转行时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故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要求李墨柱赔偿210万元转行培训费用,本会难以支持。根据规定,按照李墨柱的年龄和参加工作年限,对应的培训费标准为84万元。故李墨柱应赔偿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培训费用84万元。
根据五部委的文件规定,因飞行员流动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招用飞行员的航空公司在70至210万元范围内向原航空公司赔偿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已主张了该部分的赔偿,再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飞行员重置成本费用,属重复索赔,且缺乏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根据中国民航航空总局2004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第六条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根据该规定,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要求李墨柱返还飞行执照,本会不予处理。
李墨柱作为一名资深的机长教员,坚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飞行员辞职会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零赔付”判决,天之骄子们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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