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09 14:52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刘建华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10月8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6]109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员训练管理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刘建华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12月7日解除,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刘建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刘建华向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培训费861451.13元;三、刘建华向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40213元;四、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刘建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五、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将刘建华的空勤人员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档案移交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保管;六、驳回刘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南航新疆分公司所称的建立运行经历费用实际上是俗称的“以飞代训”,即带乘客飞行的过程,而非针对刘建华个体的特定培训;因此,南航新疆分公司在运营的同时又要求由刘建华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刘建华与南航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1条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相悖,但是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办法应当为240213元,而非南航新疆分公司主张的30万元。
面对飞行员的辞职,航空公司通常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高额培训费用及各种漠视法律的做法拖延、阻止飞行员辞职。航空公司的管理制度混乱、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和对飞行员身心的关怀不够,也是导致飞行员辞职的主要原因。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湖北出现了许多“零赔付”判决。目前,上海还专门推出了“飞行员辞职绿色通道”等有利政策,为广大的飞行员开辟了真正快速、高效、便捷、有利的司法审判渠道。飞行员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诉讼时间长、经济收入损失大,飞行技术中断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困惑都将得到改变和缓解。也有更多的飞行员朋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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