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5 16:30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葛权、刘永华、黄汉威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1年9月1日由浙江省劳动人事争仪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葛权、刘永华、黄汉威与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6月10日、2011年6月30日起解除。二、申请人葛权、刘永华、黄汉威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赔偿金计人民币210万元。三、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葛权、刘永华、黄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辞职案件,结果判令葛权、刘永华、黄汉威三位机长向国航支付210万元的赔偿金,令我们最想不通的就是,为什么法律对辞职的程序规定的清清楚楚,而三位机长完全依法行事,却为何还要向单位“赔偿”,如此枉法判决竟然出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三年多的今天,着实令人震惊和愤怒。在法制如此透明的今天,如此不顾事实、不懂法律的裁决是绝不应该存在的。 近期,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可谓“曝光率”极高,不仅因为近期有多名飞行员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因辞职与国航发生劳动争议,到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更多的是因为作为掌管国家法律的公职人员,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委的仲裁员所做出的违背法律的多份枉法裁决书。多家从事法律报道的专业媒体,在看几份裁决书后,都纷纷对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委的仲裁员的法律素质产生了疑问,同时,不禁让人怀疑其背后是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 在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审理的飞行员辞职案件中,飞行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存在多处违法、违约的行为,劳动者无法忍受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仲裁员却故意忽视基本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做出裁决,对用人单位的如下违法行为置若罔闻。同时,双方从没有订立过任何针对专项技术培训的服务期的约定,在没有违约金,更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仲裁员竟然将这两个概念相混淆,公然做出要我们承担“赔偿金”的枉法裁决。最后,仲裁员无视《劳动法》,用部门规章作为案件审理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 飞行员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在航空公司出现多处违法、违约的行为,无法忍受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依照法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项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被支持,反而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他们不禁要问,劳动者的权利有谁来保障?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由谁来制裁?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飞行员们内心无比愤懑,在对仲裁员的违法裁决提起疑异的同时,将保留追究其枉法裁决后果的所有权利和救济途径,同时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委等多机关反应事实。他们不愿意相信这背后有行政的黑手干预裁决。当然他们也会继续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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