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3 13:35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墨柱诉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1年8月16日,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扬子江快运航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飞行员李墨柱)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退工理由为劳动合同解除;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1日的加班工资伍佰壹拾肆元玖角肆分;三、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壹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表露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故无论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成立,双方当事人已经知晓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30日实际解除。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妥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退工理由为劳动合同解除。
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湖北出现了许多“零赔付”判决。目前,上海还专门推出了“飞行员辞职绿色通道”等有利政策,为广大的飞行员开辟了真正快速、高效、便捷、有利的司法审判渠道。飞行员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诉讼时间长、经济收入损失大,飞行技术中断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困惑都将得到改变和缓解。也有更多的飞行员朋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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