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2 17:27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机长教员赵洪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洪与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6日;二、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赵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办理原告赵洪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相关手续的移交;四、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赵洪支付经济补偿金23220元;五、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赵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2650.28元;六、 驳回原告赵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且赵洪与1994年7月与被告建立吧劳动关系,而被告分别于2004年、2006年才为原告缴纳了医疗、工伤以及生育保险,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以被告迟延发放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理由向被告公证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6日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赵洪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原告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相关手续的移交的诉请,被告现陈述原告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相关手续现有放于被告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
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湖北出现了许多“零赔付”判决。目前,上海还专门推出了“飞行员辞职绿色通道”等有利政策,为广大的飞行员开辟了真正快速、高效、便捷、有利的司法审判渠道。飞行员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诉讼时间长、经济收入损失大,飞行技术中断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困惑都将得到改变和缓解。也有更多的飞行员朋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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