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3 14:21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飞行员高羽中、张克军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1年6月1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今天(8月3日),顺义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高羽中、张克军与新华航空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张克军:3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新华航空公司为高羽中、张克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新华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高羽中、张克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各44113.13元;三、新华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高羽中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7246元、支付给张克军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295元;四、新华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高羽中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工资差额4114.8元、支付给张克军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工资差额16577.32元;五、驳回高羽中、张克军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新华航空公司未举证证明高羽中、张克军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高羽中、张克军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顺义仲裁委予以采信。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高羽中、张克军与新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也没有集体合同约定,故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小时费作为高羽中、张克军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计入加班工资基数内,故新华航空公司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未足额,所差差额,应予补齐。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新华航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扣除高羽中、张克军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顺义仲裁委对高羽中、张克军要求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张克军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新华航空公司并非故意拖欠高羽中、张克军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已经形成拖欠的事实,故高羽中、张克军以拖欠工资为由要求与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新华航空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顺义仲裁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高羽中、张克军要求新华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顺义仲裁委予以支持。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
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湖北出现了许多“零赔付”判决。目前,上海还专门推出了“飞行员辞职绿色通道”等有利政策,为广大的飞行员开辟了真正快速、高效、便捷、有利的司法审判渠道。飞行员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诉讼时间长、经济收入损失大,飞行技术中断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困惑都将得到改变和缓解。也有更多的飞行员朋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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