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1 17:45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1年4月6日,飞行员王兵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2011年7月2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判决,虽然从审理到判决的时间很快,但我们对于此次结果并不满意。据悉,厦门航空的企业领导与厦门市政府的政府官员的工作角色一直都存在互换职位的现象,而且在本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厦门航空公司的领导不止一次插手干预于一个有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案件,在本案中,关于培训费用,厦门航空公司并未出具有效的证据。厦门航空公司领导的做法是对中国法律的严重亵渎!并且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强烈谴责这种做法的同时,追究厦门航空公司、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判所应承担的责任。
飞行员王兵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如下:一、王兵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4月3日起解除,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申请人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兵应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补偿费用人民币171.5万元。三、驳回王兵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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