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8 09:47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飞行员王锦朝诉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于2011年3月18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锦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王锦朝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三、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民航管理局为王锦朝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王锦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诉讼受理费十元,由王锦朝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和王锦朝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已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判决,已终结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2010年7月30日,王锦朝向奥凯航空公司出具离职通知,写明自己不愿再与奥凯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表明离职意愿。奥凯航空公司虽认为王锦朝提出离职不符合民航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王锦朝已经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公司的义务,其解除劳动关系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解除。而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王锦朝离职不符合民航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双方劳动关系未因王锦朝提出离职而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中院不予采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法院对王锦朝要求奥凯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奥凯航空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到民航总局为王锦朝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王锦朝的这项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奥凯航空公司主张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二中院不予采信,对奥凯航空公司不同意为王锦朝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暂存手续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
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湖北出现了许多“零赔付”判决。目前,上海还专门推出了“飞行员辞职绿色通道”等有利政策,为广大的飞行员开辟了真正快速、高效、便捷、有利的司法审判渠道。飞行员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诉讼时间长、经济收入损失大,飞行技术中断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困惑都将得到改变和缓解。也有更多的飞行员朋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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