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7 12:30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1年6月20日,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收到了由本中心代理的飞行员韩景龙、刘忠良诉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韩景龙、刘忠良解除劳动关系;二、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韩景龙、刘忠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韩景龙、刘忠良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四、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到民航管理局为韩景龙、刘忠良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五、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向韩景龙、刘忠良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七十元、一千六百四十二元;六、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韩景龙、刘忠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万六千三百三十三元;七、驳回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韩景龙、刘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010年6月及7月,韩景龙、刘忠良均两次以书面的形式向奥凯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自两名飞行员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奥凯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韩景龙、刘忠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韩景龙、刘忠良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履历档案等相关移交手续。
飞行员韩景龙、刘忠良自2005年、2006年与奥凯航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担任飞行工作以来,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的各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保障安全飞行无事故,为公司创造了极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奥凯航空公司却多处违反约定,未按规定安排休息、超时飞行也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安排疗养,对飞行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和影响。依据《劳动法》规定,奥凯航空公司应支付韩景龙、刘忠良加班工作并依法安排疗养等。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
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湖北出现了许多“零赔付”判决。目前,上海还专门推出了“飞行员辞职绿色通道”等有利政策,为广大的飞行员开辟了真正快速、高效、便捷、有利的司法审判渠道。飞行员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诉讼时间长、经济收入损失大,飞行技术中断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困惑都将得到改变和缓解。也有更多的飞行员朋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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