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5 22:47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1年6月02日,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收到了由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于兵、冯恩源、郭海锋三名飞行员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判决书。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三名飞行员作出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于兵、冯恩源、郭海锋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二、原告于兵、冯恩源、郭海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30万。三、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本判决生效15日内为原告于兵、冯恩源、郭海锋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原告于兵、冯恩源、郭海锋及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于兵、冯恩源、郭海锋于2010年10月13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自2010年10月13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原告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履历档案等相关移交手续。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支付培训费210万元、违约金667288元其他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30万元的诉请,法院未给予支持,法院参照国家民航总局对飞行员流动应当支付的培训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三名机长教员应支付130万元为宜。同时不应另行支付合同违约金。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 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湖北出现了许多“零赔付”判决。目前,上海还专门推出了“飞行员辞职绿色通道”等有利政策,为广大的飞行员开辟了真正快速、高效、便捷、有利的司法审判渠道。飞行员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诉讼时间长、经济收入损失大,飞行技术中断时间长等一系列的困惑都将得到改变和缓解。也有更多的飞行员朋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