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3 22:45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1年6月09日,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收到了由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柳刚、王金国、曹胜才三名飞行员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的仲裁判决书。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三名飞行员依法作出了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柳刚、王金国、曹胜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解除。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柳刚、王金国、曹胜才办理人事档案、保险关系及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相关手续转移。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柳刚:4638.51元、王金国:7432.47元、曹胜才:7204.58元。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柳刚:108083.25元、王金国:137560.5元、曹胜才:127734.75元。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柳刚、王金国、曹胜才支付安全奖600元。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柳刚、王金国、曹胜才支付误工损失16376.25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仲裁请求。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其法定加班费、节油金及安全奖等事项为由,于2011年1月27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告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自2011年1月27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履历档案等相关移交手续。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存在加班情形,并以此为由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柳刚、王金国、曹胜才三位飞行员也以自己的勇敢果断、坚定不移战胜了昔日的老东家——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