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6 22:16 来源:航行网 作者:管理员5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1年5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机长杨连忠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南方航空北京分公司与杨连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杨连忠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鉴于杨连忠在二审中表示自愿支付南航北京分公司补偿金150万元,二中院酌定支持杨连忠个人意愿;至于南航北京分公司主张杨连忠支付其培训费的请求,因于法无据,二中院不予支持。 尽管杨机长出于对公司的情谊自愿支付补偿金,但南航似乎并不领情。截至今日,仍然拒绝为杨连忠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拖延是南航对待飞行员的一贯手段,在庭审阶段,就使用各种方法延长诉讼期间。但面对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南航领导者依然视若无睹、坚持拖延,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加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此条可以看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此前已经有某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因拒绝执行而被法院拘留。面对法律和事实,是什么原因让南航的领导们敢于无视判决、拒绝执行、公然抗法?这就要“归功于”南航的个别法务了,他们知法、懂法却教唆领导违法、抗法。这种行为虽然拖住了飞行员,但也败坏了公司名誉,甚至可能让领导受到罚款、拘留等处分。因此,奉劝南航领导,切莫被某些人说晕了头脑,尽快执行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