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0 11:45 来源: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特约评论员:张梅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飞行员刘建华诉南航新疆分公司案作出裁决 本委裁决:“南航新疆分公司与刘建华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7日解除,由南航新疆分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人事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等相关档案的转移手续。”2011年5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纸裁决,令飞行员刘建华有机会重回明媚的蓝天。
2005年,刘建华怀着青春的激情投入到公司的飞行工作,工作期间恪尽职守,保障安全飞行。但公司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屡屡不发加班费、拖欠工资。迫于无奈,2010年11月刘建华提出辞职,南航新疆分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刘建华支付巨额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
经过开庭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仲裁委并未支持其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巨额赔偿请求,仲裁委做出裁决:①南航新疆分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建立运行经历费用即通常所说“以飞代训”,这并非是针对刘建华个体的特定培训,因此,新疆分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②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抵触,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因此,对于南航新疆分公司要求刘建华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30万元的仲裁请求,亦不予支持。③刘建华向南航新疆分公司支付培训费用845641.46元,其中包含飞行学院的学习培训费用以及因复训和本场训练而产生的费用,由于南航新疆分公司未提供还存在其他培训费用的证据,故对南航新疆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刘建华诉请的经济补偿金、小时费等,南航新疆分公司辩称是由于双方对计算基数的理解不同而引起,出于对公司的尊重,刘建华自愿放弃了此项请求,没有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主动放弃并不意味着客观上不存在违约事实,有证据证明南航新疆分公司的违约成立,裁决书中所判培训费用,应视为刘建华出于自愿向公司支付的补偿。
对比广州某法院要求飞行员赔偿300多万元的判决,新疆的裁决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不能就此止步不前,培根在《论司法》一书中说“一次不公平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为了“净化水源”,我们必须将自己的诉求坚持到底,使飞行员和所有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法律更有力、更公正的保护。
证据只有确实、充分,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的代理律师,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表示支持仲裁裁决,“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在任何严格依法裁判的法官、仲裁员面前都是浮云。对于不公正裁决中不公正的部分和侵权行为,我们会通过正当手段维权到底。”此案目前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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