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2 12:16 来源: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1年5月11日,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收到了机长杨连忠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的终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南方航空北京分公司与杨连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杨连忠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鉴于杨连忠在二审中表示自愿支付南航北京分公司补偿金150万元,二中院酌定支持杨连忠个人意愿;至于南航北京分公司主张杨连忠支付其培训费的请求,因于法无据,二中院不予支持。
在南航北京分公司至今都未对其主张的培训费用出具一份有效的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的情况下,机长杨连忠还向法院表示自己愿意支付150万元作为对昔日老东家的补偿。飞行员杨连忠自与南航北京分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工作以来,恪尽职守,守法守约,努力工作,保障飞行安全无事故,对南方航空公司的组织及领导怀有深刻的感情,感谢公司对他本人的培养、教育及多种关怀。相对于飞行员的情深意浓,南航北京分公司的做法却显得非常的无理取闹。一边主张不予解除劳动合同,一边又主张无任何依据、多次被法院驳回的308余万元培训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26条规定: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杨连忠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审法院都作出了“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判决,飞行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作为一名机长教员的杨连忠也用自己的坚定不移和情深意浓迎来了属于他的最终胜利。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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