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8 18:18 来源: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郭海锋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本月28日上午九点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间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转移相关档案、补发拖欠的工资、节油奖金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辩论。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并且穷尽各种方法阻碍和拖延法庭进行正常的审判程序。大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在严肃的法庭之上公然不遵守法庭审判程序。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本案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当庭严厉指出大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飞行员辞职这类案件中所存在的诸多违法违纪问题。同时,作为于兵、冯恩源、郭海锋三名飞行员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律师将向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及院长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特将这份法律意见书发表出来,我们想说,关于飞行员劳动纠纷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能够“零赔付”,大东区法院却坚持“自己的做法”,同在一片蓝天下,适用同一法律,法律的平等和公平何在?法院不是慈善机构,不是想同情谁就同情谁,法无情面,法应大于人情。(下文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及院长:
于兵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收到大东区法院开庭传票,原告对此程序提出异议。
于兵案于2011年1月24日在辽宁省大东区法院立案,4月6日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经过法庭审判,已履行完全部庭审程序。
此类飞行员辞职案件为同一类案件在同一个法官手里适用同样的程序,原告代理人为同一人,被告代理人为同一人,适用同样的法律,同样的案件在大东区法院适用同样的简易程序作出过判决,从立案到审判仅仅经历了两个多月,并在开庭后的五日内就做出了判决,并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可见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相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相同、被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相同;原告主张的数据计算依据相同,被告反诉主张的数字计算依据相同;原告的证据形式和内容相同(仅数字有别),被告的证据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又是在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同一审判员,审理同类案由的同类案件,本应更加成熟和有经验。但于兵诉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却经历了庸长的立案、送达、被告反诉,并经三次开庭被无故取消,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在最后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完毕,法院征询当事人、代理人意见均无事实和理由补充的情况下,双方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本案择日宣判。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庭审结束近二十日后,在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均未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法庭又向原告发出新的开庭通知,当原告代理人向主审法官询问开庭有何内容进行审理我们以便提前准备时,法官却说:没有什么事,只是因为时间问题才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我们认为以上做法是法院无故损害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意迎合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审判时间,严重浪费审判资源。法院的一味迁就,一拖再拖实质上是助长和纵容一方当事人恶意缠诉,败坏审判作风,破坏人民法院的形象。对以上问题我们依法提出最强烈的抗议和最严重的异议。希望你员能够立即纠正以上错误,以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对人民法院形象的恶意破坏。我们郑重声明:对于该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数日后又违法作出的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决定是错误的,予以立即撤销。否则我们将向你院上级主管检察部门和各级人大、新闻媒体等监督机构直接申诉并要求监督查处你院执法中存在的诸多违法、违规、渎职问题。
特此提出异议。
异议人: 原告于兵代理律师 张 起 淮
2011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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