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1 19:00 来源:航空法律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0年12月2日,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报道过一则新闻,题为:飞行员辞职三案并审“零赔付”。南航飞行员杨连忠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北分公司)劳动争议案,双方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零赔付”的裁决,均提起诉讼,且南航北分公司反诉杨连忠培训费的三案并审。南航北分公司在诉讼中向杨连忠索赔308余万元的赔偿金及违约金。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驳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索赔308余万元的赔偿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零赔付”解除合同。2011年3月1日,本案又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人民法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最后一次开庭审理。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本案的代理律师张起淮与杨连忠本人按时来到了庭审现场,进行旁听的还有杨机长昔日的同事们。 本案就南航北分公司不同意与杨连忠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杨连忠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了审理及调解。根据开庭审理情况,二中院维持原判将是最终结果。
首先,杨连忠自与南航北分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工作以来,恪尽职守,守法守约,努力工作,保障飞行安全无事故,对南方航空公司的组织及领导怀有深刻的感情,感谢公司对他本人的培养、教育及多种关怀。在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如果公司需要,杨连忠也表示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1到2个月。其次,关于在南方航空公司培训费用一事,依照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飞行员在航空公司确实发生了一定的培训费用,但不足矣为上诉人主张的数额。航空公司并没有客观的计算飞行员实际发生的培训数额。最后,在仲裁和一审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南方航空公司至今都未对其主张的培训费用出具一份有效的证据,所以我们尊重一审判决。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26条规定: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杨连忠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作出了合理的判决,飞行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我们期待二中院的最终判决。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作为一名机长教员的杨连忠历经半年,相信一定会得到公正判决,迎来最终的胜利。
图:飞行员与代理律师张起淮(左二)及中心主任陈娅(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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