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9 16:58 来源:航空法律服务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08年2月28日上午,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最年轻的机长罗祖林来到海口仲裁委,也因此成为海航第16名因辞职走进海口仲裁委的飞行员。 在接下来的4个工作日中,海口仲裁委还将分别审理另外4名飞行员与海航解除合同的申请。据了解,海航这20名飞行员大部分在支线航班工作,绝大部分是部队转业飞行员,除两个副驾驶、两个正驾驶外,其他均是机长或教员。 其中,12名飞行员的辞职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两名进入一审程序,罗祖林这一批刚进入仲裁程序的共6人,他们分别在2007年11月20日前后向海航递交了辞职书。罗祖林介绍说,海航共有飞行员近2000名,其中机长300余名,而在支线航班工作的机长有100名左右。 辞职的根本原因是感觉不安全 1976年出生的罗祖林说,飞行安全是飞行员一生追求的最高目标,但海航目前对飞行员的做法很难让自己对飞行安全放心,尤其是海航多次超时为飞行员安排任务,使他们不得已才选择离开海航。 辞职飞行员孙国安提供的证据显示,1.2007年5月8日至14日,连续7个日历日内;2.2007年6月21日至29日,连续9个日历日内;3.2007年8月1日至8月11日,连续10个日历日内等等,申诉人在连续工作日历日内根本没有法定的48小时休息时间,并且在两个值勤期内没有规定的至少14小时的休息时间。如:1.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11日,未安排至少14小时的连续休息期;2.2007年6月28日至2007年6月29日,未安排至少14小时的连续休息期;3.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7 月21日,未安排至少14小时的连续休息期; 4.2007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2日,未安排至少14小时的连续休息期等等。 罗祖林说,海航不能保障我们飞行员的健康疗养权也是对飞行安全的一大威胁。《中国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空勤人员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到30天。”第七十八条规定:“空勤人员康复疗养通常在民航疗养院进行。”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勤人员疗养规定》却规定,健康疗养只能申请20天且要分开进行;并且海航为了节省成本,为飞行员安排康复疗养的地点都不是在民航总局规定的疗养院,而是在海航所属的酒店等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康疗养、康复疗养等规定是针对航空运输业空勤人员的行业特点而专门规定的,因为空勤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在高空,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尤其是飞行员岗位对身体要求最严格,同时对身体的损害也是最大,所以才有相关的疗养制度来帮助其恢复。但海航却严重剥夺了申诉人应有的权利,致使飞行员无法得到很好的健康恢复。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是此次6名飞行员辞职案的代理律师。他在庭审中说,飞行员是一个特殊职业,涉及到重大公共安全问题,为此相关法律法规及航空运输业的行业规章制度都对其制定了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正是为了保障飞行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航空公司应该严格遵守。 辞职飞行员除反映海航长期、多次、超时地为其安排飞行任务,以及健康疗养权难以保障外,他们还向仲裁委反映,海航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不将军龄计算为工龄,长期拖欠应得的工资报酬等问题,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对于辞职飞行员的申诉,海航代理人在庭审中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海航从没有拖欠辞职飞行员的劳动报酬,军龄计算工龄的问题是辞职飞行员的新诉求,需要进行准备再重新开庭审理。 海航代理人说,海航与辞职飞行员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维持,首先是海航与辞职飞行员的感情没有破裂;其次飞行员是特殊职业,非一般劳动者,其飞行作业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安全,对飞行员的自由择业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必要的;第三,飞行员辞职给航空安全带来巨大隐患,2004年以来,全国已有上百名飞行员通过辞职方式流动,给民航安全带来严峻考验。 该代理人解释说,2004年以前,飞行员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严格限制流动。2004年虽然放宽了政策,却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但民航总局等部委政策的中心思想,就是飞行员的流动应通过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商的方式进行,并按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这些政策出台以来,仍有部分接收单位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怂恿飞行员通过辞职方式流动,企图逃避国家规制。如飞行员辞职后被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实际上与接收单位处于不平等地位,根本无法与接收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势必使飞行员流动市场更加混乱。 辞职飞行员面临巨额索赔 在当天的仲裁审理中,海航代理人提出,如果仲裁解除辞职飞行员与海航的劳动关系,海航将向辞职飞行员提出索赔。
对于孙国安来说,海航对他的索赔内容是培养补偿费469万余元,违约金近60万元,两项累计500余万元,另外还要返还相关证件。 据了解,此前12名辞职飞行员的仲裁中,海航同样向辞职飞行员提出了数量不等的巨额索赔,并得到海口市仲裁委的支持。一审法院也判决辞职飞行员支付巨额赔偿,只不过额度没有海航要求的那么多。 辞职飞行员代理律师张起淮对此认为,辞职飞行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海航要求辞职飞行员支付巨额违约金无从谈起。海航要求辞职飞行员支付巨额培训补偿同样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支持。 张起淮说,辞职飞行员绝大部分是部队转业飞行员,在加入海航担任飞行工作时,就已经是一名成熟的飞行员,已经具备了优良的飞行技能,海航并没有为辞职飞行员花费巨额的培训费。即使存在培训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也应该由接收辞职飞行员的单位来承担培训费用,而不是由飞行员个人来承担。 飞行员辞职咋就那么难 罗祖林介绍说,第一批12名海航飞行员是两年前辞职的,但由于目前官司只打到二审,他们只能在家中等待最终结果。现在,海航每月发给辞职飞行员600元最低生活费,但我们这些辞职飞行员上有老下有小,辞职前承担沉重的精神压力。 2月26日,已为30余名辞职飞行员代理过解除劳动关系纠纷的律师张起淮在自己的博客中以《当今有翅难飞的人!》为题,对飞行员流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张起淮写道,早在2004年,民航总局就希望通过飞行员的流动修正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将飞行员的地方性执照改为全国性执照,使飞行员的流动成为可能。 但是这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反而凸显制度不配套的尴尬,飞行员流动出现更多的劳资纠纷,并引发诉讼。 压力之下,民航总局很快下发了新的规定。2004年10月27日,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六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交相关协会保管的办法。” 这一规定又使得飞行员流动困难。为防止更多飞行员流失,在2005年5月,民航总局等五部委又出台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招聘飞行员的航空公司,不仅要支付70万~210万元不等的转会费,且必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张起淮认为,此后,法院逐渐将此五部委文件作为审判标准,只要原单位不同意,矛盾双方就陷入“转会”僵局。 近年飞行员辞职主要事件 2004年6月,海航集团控股的中国新华航空公司14名飞行员集体向公司提交辞职书,投奔奥凯航空公司。 2004年7月,东航江苏有限公司两名飞行员提交了辞呈,两人各支付赔偿款100万元后,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10月,国航西南分公司的机长李建国提出辞职,国航西南分公司要求李建国赔偿公司共计800余万元。后国航西南分公司与飞行员李建国达成和解协议,由后者加盟的民营航空公司承担300万元“转会费”。 2005年3月,厦航飞行员罗家宽因辞职将厦航告上法庭,要求厦航赔偿各种费用307万余元。厦航提出反诉,要他赔偿323万元。罗家宽向厦航支付赔偿费合计120万余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2006年到2007年,海航有12名飞行员先后辞职,在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之后,双方仍然不服。据悉,飞行员的新、老东家正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2006年6月,东航青岛分公司7名飞行员辞职,东航索要巨额赔偿。这7人在东航上海总部绝食抗议,引起舆论大哗。 2007年5月,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单位索赔1275万元。经劳动仲裁,判赔70万元。之后,双方均不服,最终东航获赔130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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