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3 10:05 来源:航空法律 作者:中国航空法律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全程代理的张军机长诉新华航空拖延转档,使其不能在新单位飞行,要求索赔误工损失一案,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新华航空赔偿21.5万余元。中心专家张起淮及本案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张军索赔数额过高,属于定性错误。“在张军申请强制执行后,新华航空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故意拖延张军的飞行前程,存在恶意的报复心理”,因此要求市二中院改判。 顺义法院查明,张军原在新华航空工作,2002年3月开始飞行,2004年担任机长。2006年6月29日,张军提出辞职,但公司拒绝,张军于是申请仲裁、诉讼,市二中院于2007年9月终审判决张军与新华航空的劳动合同解除,新华航空应为张军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并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张军办理飞行档案及身体档案的暂存手续。 2007年12月,张军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新华航空拒不移交相关档案关系,张军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09年2月,新华航空才将张军的飞行技术档案、身体档案移交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并于2009年7月将人事档案转移到顺义法院。 顺义法院认为,新华航空被判决与张军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履行办理飞行档案、身体档案的暂存手续和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但判决生效后,该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才于2009年7月全部履行完毕。因新华航空延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造成张军无法从事飞行工作,由此给张军造成的损失,新华航空应予赔偿。 法院认定张军的收入损失应自该日始计算至2009年7月档案转完时。考虑到他的工作性质等,张军索赔的221万余元误工费数额过高,法院最终判决新华航空赔偿张军21.5万余元损失。 据了解,张军已提出上诉。其代理律师张起淮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张军索赔数额过高,属于定性错误。“在张军申请强制执行后,新华航空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故意拖延张军的飞行前程,存在恶意的报复心理”,因此要求市二中院改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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