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空公司4名空姐辞职后,获知原所在公司制定了新的工资标准,向公司要求补偿差额工资被拒,遂将上海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4名空姐的起诉不予支持。
4名平均年龄为28岁的陈小姐、顾小姐、徐小姐和于小姐,先后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进上航担任飞机空中服务员一职,与上航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4年10月20日至12月3日,4名空姐与上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在2004年12月31日,上航制定了公司内部《关于调整岗位职务工资的通知》、《关于调整月度奖金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飞行小时费标准的通知》,以此补发公司下属员工的月工资、奖金和飞行小时费标准。4名空姐得知上航公司颁布该决定后,于2005年2月,申请仲裁,要求上航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补发她们4人离职前的岗位工资、月度奖金及飞行小时费的差额,却未获劳动仲裁支持。
去年4月8日,4名空姐分别以劳动合同纠纷提出起诉,要求上航公司补发她们原岗位工资、月奖金和飞行小时费差额,总计为人民币3.4592万元、美金857元。
法院以为,上航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股份制企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依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奖励措施。4名空姐均系2004年12月31日前与上航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则不属于调整岗位职务、月奖金和飞行小时费的对象。
法院认为,上航公司制定的3份“通知”,目的是对2004年底在册员工的一种奖励,该条款已明确界定了调资对象按2004年12月31日是否在册来划分,故对4名空姐的起诉不予支持。
据了解,辞职“跳槽”离开上航的4名空姐,去了上海另一家著名航空公司谋职。她们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