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长荣航空公司以亏损等理由资遣空乘引发的劳资争议案,台湾桃园地院认定长荣航空公司以亏损的理由资遣空乘违反劳基法,昨天(8日)判决解雇无效,长荣航空公司应给付其中卅五名空姐一万余元到一百多万元不等的工资或资遣费。
长荣航空公司公关室经理聂国维昨天说,长荣航空当时是因国际航空业不景气而依法资遣空乘,也依法核算工龄发给资遣费及预告工资,所有作业都是依照劳基法规定运行,对法院的判决感到不解,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据桃园地院调查,这件资遣引发的劳资争议案件,是因长荣航空公司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初起,以国际航空业不景气造成亏损的理由,陆续资遣数十名女空乘,并依工龄计算发出资遣费和预告工资,不过五十一名空乘认为公司并未亏损,是违法资遣,且计算资遣费的基础错误,未将排班飞机起飞前二小时到飞机停站后半小时,每小时六十元的日支费和飞行津贴等计入。
女空乘主张,因空乘任务性质特殊,必须长途飞行和飞国际线,在班表飞机起飞前二小时就开端任务,等飞机停降后半小时才能收工,这些工时是每小时六十元。
长荣航空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当年因全球航空市场前景黯淡、银行信用紧缩和预期景气遥遥无期而资遣空乘,且空乘值长程航班时,在机上还有数小时的轮休,因此飞行津贴和延长工时的日支费都不应计入工资。
法院审理时,认定长荣航空公司营运正常和盈余,二零零一年营运虽有亏损,但只是因一时不景气造成,二零零一年后又有盈余,且二零零二年还聘用实习学员和机组人员等,法官因此认定长荣航空公司终止与空姐劳动契约的行为不符合劳基法的规定,判决长荣航空解雇无效,空姐与长荣间的劳动契约继续存在,且空姐的日支费和飞行津贴应计入工资 (责任编辑: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