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给女儿联系空乘工作并支付12万元。由于工作没办成,陈先生为索回相关费用将刘女士告上法庭。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解除双方委托合同、刘女士退还陈先生所有费用的判决。
2009年6月,陈先生经人介绍,委托刘女士帮忙办理孩子从事空乘工作一事,并交给刘女士12万元。后陈先生的女儿参加了为期半年的培训,但从事空乘工作一事始终未能办成。
陈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解除与刘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刘女士退还12万元。
刘女士辩称,其收到陈先生交来的12万元后,给陈先生出具了一个收条,随后把12万元转交给了案外人杨某,由杨某带陈先生及其女儿到培训学校办理了手续。
刘女士称,在此过程中,自己只是起到一个中间人的作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刘女士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故陈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要求刘女士退还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
刘女士上诉提出其已将收取的12万元交付给案外人杨某,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能提供案外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故不予采信。
在此情况下,刘女士只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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