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航资源网拜读了顾老师的文章《浅谈民航安全检查与服务的辩证关系》,对顾老师的观点颇为认同,同时该文又将我引入了早些日子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顾老师从我国民航安检的诞生、发展演变来阐述安检工作既要执法,又要服务,这是发展的选择,也是地位的选择,职能的选择;并且指出如何实现服务的问题。 记得当年参与空防安全研究时,我就专门研究过安检的法律性质,也包括空保的性质(不是空警,特指持双证的空中保卫员),甚至为此专门请教过毕业于中国公安大学法学专业且现在从警的朋友们以及民航界的专家。然而,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规定,民航实际操作,我很难确定地给安检、空保进行法律属性的界定。性质决定地位、权利(或权力或职权),甚至进一步的人事关系、晋升等等。如果说,职能可以脱离法律而直接依据实务规定的话,那么从中体现的权利(或权力)义务责任关系、人事关系则很难依据实务而解决。我想这就是困惑的原因。不仅仅是在职人员的困惑,也是我们的困惑。 安检是确保空防安全的第一道关卡,曾经血的教训已经告诉我们安检何等的重要,因此,我们的安检员要政审,要培训,要持照上岗,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不断提升安检技能水平,要依法执行安检措施,等等。据我了解,或许他们的付出大于回报。或许,他们的荣耀来自于他们身处仍未平民化的机场为大众化的民航运输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或许叫提供安检服务? 身处机场,要求提供服务;然而身为“执法人员”,要求依法检查,将危险品、违反民航法律规范的物品、人员阻在地面。他们困惑安检时度的把握,或许借用顾老师的话“一个点头与微笑、检查完以后用双手递还给旅客,然后说谢谢”,这就是优质的服务,如同现在到行政机关办事,也获得了“一个点头与微笑,一杯水,一个完整的告知”,这与现在所倡导的行政服务是一样的理念。 不过,依然困惑。 假设:安检时不慎弄损了旅客物品,旅客找谁赔?依据什么法律?旅客认为安检时,安检人员侵犯了其人身权利(或名誉、或隐私、或其他人身利益),旅客找谁索赔?依据什么法律?旅客通过安检通道,意外或人为受损,怎么处理?旅客如何索赔?有旅客硬闯安检口,安检人员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若采取了,行为性质如何?可否免责?不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谁为此负责?受害人向谁索赔? 可能我过于理论化,毕竟安检时能出事情的极为少见,见过国外一例,因该国安检定性明确,倒不存在法律上的困惑或争议;国内一两年前大概有一例旅客过安检时认为遗失现金的事情,后来好像是通过监控录像获得了事实真相,解决了纠纷。理论是为实务服务!上述事例是我的假设,不等于没有发生;现在没有发生不等于以后不会发生;发生了协商和解不等于不考虑法律认定。归根到底,我将困惑提出,大家来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吧。 答案的给出或许首先要考虑:安检行为属性——按照其主要职能,我更倾向于委托执法,将行政管理、执法的权力通过法律授权给企事业单位;是授予航空公司还是机场?只有定了性,接下来的适用法律、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责任承担才能明确。 空保也有类似的困惑,确保安全与做好服务对他们而言更是一个难题,毕竟持双证,或许执行航班时是“兼”字,这又让他们困惑不已。好在新近空保的执法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并且,还有机长(一机之长,在执飞中权力大于机上任何一个“长”)这个授权或命令,问题怎么都可以解决,只是如何保留好证据,保护好自己的问题。 时间关系,加上考虑不够周全,不继续深入思考阐述,姑且等待各位读者指正吧。 瞎写一通除了抛砖引玉,其最终目的还是借顾老师的话来阐述:安全与服务并重,以安全保服务,以服务促安全!
(责任编辑:高沛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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