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乘务员梁某与北京警和通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今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北京警和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洗涤费及maxmara裙子,七日内赔偿原告maxmara裙子损失九百元。中心认为,空姐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提供合格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心将继续关注此案,给力空姐,给力空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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