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杭州 项高峰是萧山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经常因出差在国内飞来飞去。 今年9月7日,项高峰在萧山买了一张“东方航空”机票,时间是“9月8日19时30分”,从济南 项高峰认为“东方航空”没有主动告诉他,要求给一个答复,起先未果,后来“东方航空”通知他,9月8日的机票可以退。 但项高峰继续维权。他向萧山区法院起诉,告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他认为该公司违约,除要求在机票“填开单位栏中”打印中文全称外,应赔偿机票、住宿等费用1245元。他提交给法院的是9月9日他乘坐的机票。 项高峰说,按照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文字。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昨天上午,萧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项高峰坐上了原告席,而被告席上空无一人,航空公司没人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航空公司违了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项高峰的经济损失中,9月9日的机票不属于本案的损失范围,不予支持;而航空公司虽然未注明中文全称,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也不予支持。 据此,萧山区法院当庭作了缺席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项高峰30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时报记者 曾建宁 通讯员 唐伟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