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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旅客带匕首坐飞机 被警方处以拘留五天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06-03-20

  昨天(19日)上午10点30分,嘉兴旅客王某准备乘坐CZ3522航班前往广州,随身包内带了一把匕首,上飞机前被检查人员发现。按以往,一般没收刀具了事。昨天,王某不仅登不了机,还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他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机场警方拘留的第一人。

  王某承认,匕首是去年10月在老家买的,装在随身包内,出发前忘记取出了。民警将这把匕首送到有关机构鉴定,最后确认为管制刀具。最后,机场警方将匕首没收,并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场所为由,将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同时处以500元罚款。

  法条对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法条解释

  对此,杭州萧山机场公安局王万利解释:以前从旅客随身行李中查到管制刀具,一般按《治安条例》警告一下,没收刀具。现在,根据新法规定,机场候机楼属于公共场所,飞机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因此,类似王某携带管制刀具上机行为的都要加重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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