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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航空公司为何常晚点?受到民航总局袒护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06-04-19

  长期以来,经济学和管理学界在研究国有企业时,往往把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看作是不证自明的社会现象,于是他们试图通过改制来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问题。其实,在有些国家国有企业的效率并不低,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低效率也并不都源于国有企业。

  最近,笔者乘坐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到上海出差,在武汉天河机场遭遇了东方航空公司的低效率。作为中国三大主力航空公司之一,东方航空公司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飞机,但是,东方航空公司飞机晚点的主要原因却是“机械故障”。由于飞往上海的班机出现了“机械故障”,所以,众多航班乘客不得不滞留机场,等候东方航空公司安排新的飞行航班。

  从武汉飞往上海,空中距离不到1000公里,飞行大约一个半小时。如果从东方航空公司总部调运飞机,那么,只需要大约两个小时即可。然而,东方航空公司共有四个航班不能按时起飞,延误乘客时间长达六个多小时。就在乘客议论纷纷,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承担责任的时候,东方航空公司的机场地勤人员出面表态,按照国家民航总局的规定,凡是滞留在机场四个小时以上的,可以得到200元的补偿;没有超过四个小时以上的,得不到任何补偿。东方航空公司的补偿虽然对那些长时间滞留机场的乘客来说,是一种无奈地安慰,可是对其他飞往上海航班的乘客来说,则是一种物质上的讽刺和挖苦。有的乘客不无调侃地说,东方航空公司为什么不再延长20分钟,让其他飞往上海航班的乘客都能得到补偿呢?

  对于东方航空公司来说,当然不希望给予乘客任何补偿。但是,国家民航总局出台的有关规定不能不遵守。所以,东方航空公司才给予那些滞留在机场超过4个小时的乘客200元的补偿。假如航空公司与乘客直接进行对等的谈判,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赔偿责任显然不是补偿责任,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由于航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将乘客送往目的地,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借口气候条件不允许,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国家民航总局不是要求航空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发布飞机晚点的原因,而是制定了所谓补偿规定,在追究航空公司补偿责任的同时,却一笔勾销了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

  东方航空公司机场地勤服务小姐非常聪明,她坦率地告诉那些向公司提出交涉的乘客:如果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航空公司只能关门。现在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向部分乘客支付补偿金,其实是免除了航空公司的大部分责任。

  但这样一来,却无法保证航空公司信守承诺、千方百计地确保运输合同实际履行,航空公司的低效率也就难免了。假如没有补偿规定,只有合同法上的违约赔偿责任,并且国家民航总局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如实报告飞机晚点的原因,主动承担合同责任,那么,航空公司绝对不会拖拖拉拉,在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没能派出后续航班,接送乘客。

  从表面上来看,国家民航总局公正无私,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可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国家民航总局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减轻甚至免除了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目前中国航空公司基本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股公司,国家民航总局的规定毫无疑问地保护了国有企业,而正是国家民航总局规定的存在,使得航空公司缺乏应对飞机“机械故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宁可象征性地补偿乘客的部分损失,也不愿意建立快速应变机制,通过合理的调度,解决所有航班延误乘客滞留机场的问题。

  坦率地说,国有航空公司这样做,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没有丝毫的责任,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设立的宗旨。问题出在国家民航总局的规定上面。倘若国家民航总局没有出台这样的规定,或者,通过提高补偿标准,要求航空公司必须为航班调度不及时造成乘客滞留机场承担责任,那么,航空公司一定会采取各种手段,确保航班正点率逐步提高。现在由于民航总局的插手,问题变得可笑起来。所有乘客滞留机场,只有极少部分符合民航总局规定补偿条件的乘客,拿到了补偿金,而绝大部分乘客却得不到丝毫的物质补偿,航空公司可以在“了表寸心”之后,堂而皇之地推卸其他所有的责任。(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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