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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总局对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06-04-20

  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4月20日起,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上述规定以出票日期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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